齐鲁师范学院文件
齐鲁师院政综字〔2022〕4号 签发人:林松柏
关于印发《齐鲁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齐鲁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 》 已经党委研 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齐鲁师范学院 2022年4月18 日
齐鲁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 平, 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参照《教育部直属高 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 2017 年修订)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 以下简称校园规划) 的 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 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 ) 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 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集体领导原则。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 数, 不得个人独断。
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 构、使用单位及教职工代表意见。
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 不得简化。
运行公开原则。须将基本建设管理作为学院公开的重要内
容, 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 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基本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 基建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 、安全管 理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 处、后勤管理处、 网络信息中心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工 作职责:
( 一 )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的方针政策;
( 二 ) 研究决定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 三 ) 审批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
( 四 )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
( 五 )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 基建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实行 “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 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 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 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 (含新编和修订,下同) 应当贯彻保 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节约的原则,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 听取师生意见,学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 划,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学院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 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确需 变更和新增建设项目,须按学院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 究通过,并报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批准,按建设程序 办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估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
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立项。 由基建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学院发 展规划和使用部门提出的使用需求,就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 行性进行论证,并向党委会提交立项申请,研究同意后,确定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基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学 院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单位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经教 育厅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 “三边”工程,杜绝未批 先建行为。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基建处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法根据主管部门 和学院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及其他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发包 (委托) 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 关单位。
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第十六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必须要有基建 处、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属重大招
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 报告。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 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 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 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 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审计处负责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 制价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 要设定招标控制价。 中标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 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学院和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但按照《齐鲁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 法》、《齐鲁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需要 招标的,应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相关人员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 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指定的招 投标网站发布。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 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协议) 订立 实行会签制, 由学院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 领导会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订立的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 (协议) , 内 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违约索赔条 款。
第二十七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学院与中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 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 前提交。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 方 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用国家规范合同文
本。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补充协 议。
第七章 勘察、设计和监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并在 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加盖出图专用章。基建处负责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报送施工 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按《齐鲁师范学院档案实体分类办 法》归档保存,待工程竣工资料汇总后转交学院档案馆或市区 城建档案馆。
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并做好记 录备案。
第三十条 基建处负责审阅设计文件,并要求设计单位在 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 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依据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 资估算,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增加概算,不 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
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 施。
基建处负责审核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为投标阶段的文
件 ) 、监理规划、监理 (实施) 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 监理月报、监理周例会纪要、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等相关资 料,并对其进行抽查。监理单位进场后,应立即编制工程质量 划分表并主持每周监理例会。
基建处负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监督和检查监 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 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 或不定期巡视以及工程项目进行独立检查和验收的平行检验情 况。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 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 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基建处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 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基建处并提出切实可 行的技术方案, 由基建处按程序研究决定后要求设计单位整 改。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中标公示无异议后,配合基建处办 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监、质检 ( 监 ) 备案等一系列 手续,做到项目施工手续齐全。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等工作。施 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前,基建处应会同安全管理处、施工单位共 同协商,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 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告知并签署安全文 明施工责任书,同时向学院师生宣传工地安全注意事项。基建 处负责协调后勤管理处、 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做好施工现场 通水、通电、通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 册人员执业的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 文件一致,必须与其单位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坚决杜绝中 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特殊情况 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 请,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和跟踪审计单
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 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 利及约束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
进度计划、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 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 工组织总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 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监督对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项 目验收进行现场会签。参加人员为基建处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 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 程师、跟踪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视情况以音像或纸质材料形式 向纪检审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基建处负责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照《齐鲁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 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基建处、总承 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方案 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
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洽商、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 (不含
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 ,须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提报书面工 作联系单,经监理、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基建 处。基建处严格按照《齐鲁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 法》逐级报告。 同意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 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字确认。
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部分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在施工前 还必须经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同意,按照《齐鲁师范学院基 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 定。
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 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监理对建设使用的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基建处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相 关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 字,封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 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三条 为了控制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必须在制定招 标文件时明确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使用要 求。
第四十四条 学院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 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章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项 目进行跟踪审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施 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评议,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章丘区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 图,整理相关技术资料,报送至基建处。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基建 处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未经验收 (含人防、消防、规划等验收) 或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合格,设备设施可以投入正 常使用后, 由基建处组织向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接管验收,各相
关部门要在学院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备忘录上签字确 认。钥匙由施工单位直接交付管理及使用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 理、核算,严格执行《齐鲁师范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建处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 作。
第五十三条 凡与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 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招投标资 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结算资料等按规定 必须归档的资料, 由基建处负责整理,按时报送学院档案管和 市区城建档案馆。
第十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
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 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基建处职责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
印发《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 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 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财务结 算。要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和建设项 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要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 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公示;纪委应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纪、违法问 题的举报。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建设项目实行建成后评价制度,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 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按照国
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齐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年4月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