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建合同分类
1、建设工程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
2、技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建设监理、工程检测、材料检测、标的编制、决算审计等);
3、供用电、水、气合同;
4、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等;
5、承揽合同加工定做合同等;
6、买卖合同通用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7、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基建合同订立
1、合同起草与初审 基建合同均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和初审。凡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凡通过议标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和议标结果相一致。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文本。采用其他文本格式订立合同的,必须逐项审核确认,不予确认的应予删除。
2、合同审查(1)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审查;(2)基建处领导审查;(3)律师审查;(4)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查;(5)分管院领导审查;(6)院长审查。审查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
3、合同签署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基建处整理后,送学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合同公证须公证的合同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合同履行和监督
1、履行 基建合同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院负责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对方违约,由基建处负责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付款 需付款的基建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基建处送交基建财务人员。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3、监督 所有基建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经办人送交施工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有关处室,他们各自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归档 所有基建合同正本由基建处负责保管,按照建设项目规定统一归档。
齐鲁师范学院
2014年10月28日